深圳每年究竟征收了多少社会抚养费?有哪些用途?
■ 深圳特区报记者 邢丙银 见习记者 符亚威深圳市每年究竟征收了多少社会抚养费?这些费用有哪些用途?
记者日前分别致电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及部分区财政局,但未获得明确答复。
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肖俊说,社会抚养费备受质疑,关键是因为其用途不透明,政府应将其纳入审计项目,接受社会与公众的监督。
收费多少,相关部门语焉不详
“社会抚养费”由原“超生罚款”规范而来。国务院2002年出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缴纳由各省决定。
自《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以来,至今已11年,深圳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有多少?这些费用的用途是什么呢?
记者于9月6日下午,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去采访函,直至昨日上午,市卫人委才做出回复称,“深圳市社会抚养费由各区人口计生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进行征收,具体工作由街道所属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执行。”
市卫人委称,社会抚养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街道负责发出征收决定书,当事人到财政部门委托的银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全部上缴各区财政结算中心。但关于近几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数字和具体用途,该委员会并未做出答复。
9月10日,记者致电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该委政府资产和非税管理处罗科长说,市财委对我市历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情况并不知情,每年财政委员会上报市人大常委会的预算报告中,也并无社会抚养费这一项。
据了解,广州市财政局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13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时提到,今年上半年广州共征收社会抚养费3亿元。
罗科长表示,深圳财政体制和广州有所不同,深圳社会抚养费由区一级财政征收管理,并不上报省市,收费多少及其用途,要到各区咨询。
对此,记者电话或发函联系了盐田、龙华、龙岗等区,但关于社会抚养费收费多少,各区都语焉不详。有的区财政局表示,广东省目前还没有公开社会抚养费信息,区一级更不便透露。
标准不一,留下寻租空间
在2013年以前,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深圳户籍的居民超生一个子女,要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3倍到6倍的罚款。深圳各区征收数额也不统一,如2010年征收社会抚养费数额最高是福田区的23.5万元,最低是龙岗区的16.9万元。
征收幅度过大,征收标准不统一,留下了权力寻租的空间,南山区西丽街道办计生专干邓某案是一典型案例。从2008年到2011年,邓某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按当事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最低标准开出收据,然后将收据索回并以“作废票”的方式将其销毁,从而侵吞该笔社会抚养费。
今年1月1日起,深圳开始实施相对统一的标准。《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并以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计征基数。
深大副教授:回应质疑应公开
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肖俊认为,社会抚养费成为“糊涂账”,根本原因在于财政体制有问题,预算管理混乱,行政开支比重太大,一些部门担心公开后形成社会压力。
他说,现在社会上质疑社会抚养费的声音越来越大,要回应这样的质疑,根本途径是公开。此外,在每年的财政审计报告中,也应将社会抚养费单列,作为审计项目,接受社会与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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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省年收社会抚养费128亿 巨额资金都到哪里去了?
15省年收社会抚养费超百亿,这一巨额资金的收缴与支出到底是以何种形态存在?
“从性质上来看,社会抚养费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种对公民财产的征收行为。”
持续追踪31个省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的浙江律师吴有水认为,“31个省中,关于收缴抚养费的总额陆续有15个省依法予以回复。 ”
然而,相关要求抚养费的预算、收支、审计三方面的信息,均没获得任何公开信息。“这项这么巨大的收缴金额,会是不明不白存在的吗?” 吴有水说。
这一方面的数据缺失,也已经引起审计部门的关注。
国家审计署特派员驻西安办事处官员曾在审计署网站上撰文指出,由于缺少最关键、最核心的基础数据,对社会抚养费的审计非常困难。
吴有水是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在7月11日世界人口日之际,向31个省级计生委及财政厅(局)共62家单位发出要求公开社会抚养费相关情况的公开函件,内容包括2012年度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总额,使用预算,使用情况,审计情况。
迄今已经五十来天,吴有水陆续收到了大半的回函。截至目前,共有15个省的财政厅及计生系统将社会抚养费2012年的收缴金额予以反馈。收入总额总计约128亿元,其中四川省财政此项收入最高,为24亿元。
已答复的41家中,有4家告知延期答复。15家仅提供社会抚养费总额,其余称不掌握情况,还有26家则连总额也称不知道。而广东和江苏的计生委答复被称之为最“牛气”的答复,称属于内部掌握的情况,不能公开。
基于前述情况,8月12日开始,吴有水向国家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共寄送31封快递,就19家省级计生委、12家财政厅未在法定期限公开社会抚养费信息提起行政复议。
吴有水表示,如此巨大的数字,支出情况、审计报告无疑应当披露。但是,所有的省级财政部门均告知支出情况不掌握,审计报告建议另找审计部门。
“并非是不公开信息,而是有的内容是审计系统的情况,这必须得向审计部门了解。”一名地市级审计系统官员认为。
记者从重庆市财政厅一份“回函”中发现,重庆市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为16.5亿元,并称“其他信息不属于我单位信息公开内容,可以根据‘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向其他相关部门申请”。
抚养费的执行在基层是计生部门。一名计生系统基层工作人员称,一般几乎没有违法者自动缴纳处罚,所以,计生工作几乎是基层乡镇最为重点的工作之一。首先必须通过各大社区或者乡村干部掌握育龄人员的动态。但由于人口流动性的因素,这一环节开始,就投入财力与人力,往往占到计生费用的近半比例。
紧接着,一旦发现违反计生条例的对象,先是口头通知、谈话。一般民众是不愿意马上配合收缴的,强制执行是惯常规律。
“但这个强制执行,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第四十一条称,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前述计生工作人员熟练地告诉记者。多变的征收倍数
在吴有水看来,抚养费的征收执行倍数,太过随意。根据公开的地方政府相关细则梳理,实际上,各地均有自己出台的收缴政策细则。例如,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12年是40188元,如果超生一个,就要按这个数字的三倍征收:即3乘以40188元,夫妻两人,再乘个2,就要征收超过24万元,如果超生两个,第二个就要按6倍征收,就是40188乘6了,征收额度达到48多万元。
而且,上海的征收倍数跟其他省相比,采用的倍数符合国家的最低标准。北京的倍数则显得更高,分别按3到10倍和6到20倍计算。也就是说,前述在上海最高6倍,达到48万元的征收额度,在北京则最高可达80多万元。
更甚的是,根据《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还可按实际收入的倍数来收。
对此,律师解读,也就是说如果你月工资是1万,那么年工资就是12万,如果根据20倍来征收, 12万可以征收240万,对配偶的另一方,还要按同样的规定再征收。
坐支、截留、挪用乱象
“抚养费收缴倍数以及收取细化标准,法规没有统一和明确规定。”律师吴有水称,所以,这个倍数导致收缴资金容易处在混沌状态,基层收缴积极性仍然很高。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可能出现违规征收。
比如,在征收环节,一些计生部门就“激励”工作人员多征收,在这股力量的推送下,一些工作人员容易变相扩大征收额度。吴有水亦接触过一些再婚夫妻生育遭遇收缴抚养费,因此提起诉讼的案例。吴有水曾做过类似案件的法律援助。
相关法律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扩大部分如何弥补漏洞?基层的审计人员透露,这个环节就很容易滋生“漏洞”,比如为了截留这部分多余的资金,这个问题就主要体现在出具的不规范发票上。 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审计局对该县2008至2010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就发现了该县各乡镇存在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随意,票据管理、使用不规范,以及坐支、截留、挪用社会抚养费等问题。
吴有水启动这场追问,实际上是因为社会抚养费收缴环节的一些乱象,令他对这一项费用充满好奇。
“太多了。”吴有水介绍,曾经半个月,就有近二十起类似的案子咨询。但他分析,如果专门以个案去打官司,显然无法摆正这个现状。但他认为,基层收缴如此不惜扭曲法规来执行,显然在某些环节存在不“正常”。
根据“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针,收支环节属于各区县执行,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并且最近几年对于社会抚养费的收支,均有一年一审计。
一名基层审计人员介绍,近几年,国家审计署对这一项的审计工作均有统一部署。但是,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一些基层政府出具的票据不规范,或者一些地方计生系统随意划拨这部分款项为计生工作费用,实际上却以“奖金”分门别类。
深圳计划生育新条例:境外生二胎也将征收社会抚养费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昨天起正式实施,境外超生将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前深圳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全市各区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不同导致超生人员规避管理,《条例》因此出台。深圳卫人委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延平介绍,新规重点,一是奖,二是罚。它的亮点主要就是增加了人口利益导向的制度,比如说对晚婚晚育妇女的产假,增加了一些假期。再一个就是我们统一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现在各个区的征收基数是一样的。
《条例》明确, 2013年起,在深圳超生一个子女,罚款数额为219030元。境外生二胎的一律按超生处理。王延平表示,这并不是深圳首创。凡是在境外出生、要在深圳办理入户,或者在深圳居住两年内满18个月,要按规定征收抚养费。境外出生的子女的处理政策前后是一致的,不是说他过去在境外出生了,就不追究以往了。(来源:中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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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居民到香港生二胎是超生!
4月27日讯 “只要夫妻双方是广东省城镇居民,不属于计生政策允许生二胎的,无论在香港、美国还是加拿大,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属于超生。”昨日,市卫人委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草案)》中没有明确的境外生二胎是否算超生问题进行了回应。
市卫人委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解释,虽然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草案)》中,没有单独把境外生二胎的情形,也就是“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在境外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列入超生的行为,但是根据深圳目前执行的国家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在境外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仍属于超生行为。昨日深圳市卫人委副主任孙美华在接受采访的时候也再次强调了这一点,“只要夫妻双方是广东省城镇居民,不属于计生政策允许生二胎的,无论在中国香港、美国还是加拿大,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属于超生”。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法规处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国家、广东省和市计生部门是根据解读法律或者作出批复等方式来处理该问题的。比如,2003年对广东省计生委提出的《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子女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就指出,持港澳同胞回乡证来内地的人员可视为定居在港澳地区,可不按照计划生育处理。 2006年在对《关于中国公民在国(境)外生育行为适用法律问题请示》的批复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妇双方均为中国公民,无论生育行为发生在国内或者国外,都应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2007年国家计生委对湖南省人口计生委的批复就指出,夫妇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我国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超生按照有关规定和当地的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
只要夫妻双方是广东省城镇居民,不属于计生政策允许生二胎的,无论在中国香港、美国还是加拿大,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属于超生。”
——市卫人委副主任孙美华
“深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将全市统一、无计生证明不予申请保障性住房、晚育假由原15日增加至30日……”因1994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需求,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草案)》。
该条例针对目前深圳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超生人员及子女入户、各区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不同导致超生人员规避等新问题所制定,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条例有所突破和创新,将以经济特区法规的形式颁布。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将全市统一
市法制办副主任石岗说,由于深圳不同区的征收标准不同,导致深圳部分居民超生后,为了少缴社会抚养费,故意到征收标准相对较低的宝安、龙岗等区接受处理。条例此次则明确规定,深圳实行统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一是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的一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而本市户籍人口社会抚养费以超生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出部门还应按超出部分的二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无计生证明不予申请保障性住房
2003年起,深圳对超生子女实行先入户、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做法一度引起超生反弹,社会抚养费征收急剧下降。2006年市政府发文要求公安部门在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需核查计划生育证明;对政策外生育的,须在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后方可办理入户,实行“一证先行,无证否办”。
为此,条例设立专章对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进行了规定,对申请人未能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的,明确公安、人力资源保障、民政、住房建设等职能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形。比如公安部门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随迁入户手续,住建部门在销售或租赁保障性住房时都需要,否则均不予办理。
而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骗取计划生育证明或提供虚假计生证明的,处以5000元罚款;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导致超生的,按超生处理,并处以2万元罚款。隐瞒超生事实迁入深圳的,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处以两万元罚款。
深圳:境外生二胎将被严查 按超生处理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昨日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二审。二审稿较一审稿有多处修改,包括出租屋业主无须因为租户超生而受罚等。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否决了放宽二胎政策的委员提议。据悉,境外超生现象将被严查。草案规定,违反计生政策境外生育子女,深圳入户或两年内在境内居住满18个月,按超生处理。明确规定境外生二胎属超生
市人大法委副主任周荣生昨日在作修改说明时说,据香港政府统计处提供的资料显示,大陆孕妇赴香港产子从2000年的709人增加到2009年的29766人。不少市民对部分人前往境外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情况反映强烈,认为极大地破坏了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和社会公平。因此,二审稿拟将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化,规定“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居民除外),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居住满十八个月的”按超生处理。
除此之外,二审稿还规定了其他6类超生情形:(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的;(二)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子女的,经责令限期一百二十日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手续的;(三)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四)未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病疾儿,且未获得依法批准再生育的;(五)对于有证据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本人拒绝接受、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其与子女的非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或者非亲子关系证据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滥用“吃多仔丸”等辅助生殖技术
市人大法委副主任周荣生透露,市人大曾就一审稿内容征求我市各界和省人口计生委意见。不少市民反映,为规避计划生育,有些人违反规定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如打多胞胎针、吃多仔丸等。省人口计生委认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滥用,不仅违反了国家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计生目标,同时由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风险较高,也对胎儿的健康成长带来影响,应当在法规中加以规范。
二审稿根据市民和省计生委的意见,新增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开展服务。严禁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出租屋业主无须因租客超生受“株连”
一审稿规定,出租屋业主将房屋出租给辖区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认定的超生人员的,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罚款。对此,部分委员在一审时认为,该条规定加重了出租屋业主的责任,推卸了政府应该承担的工作职责,同时也不宜因为超生而剥夺公民的居住权利。许多市民也认为出租屋业主既没有权力去核查租客的计生证明,也没有能力判断租客是否超生,该规定无法执行,要求加以修改。因此,二审稿删除了该条内容,仅在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租屋管理人或者住宅出租屋业主应当与所在地街道计生机构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提供承租人员的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建立“失独”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市人大法委副主任周荣生介绍说,不少市民向市人大反映,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过低,每月才15元,而且许多私企、外企还不能兑现。二审稿修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后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由市、区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具体发放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此外,二审稿还对扶助“失独”双亲作出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将其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工作;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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