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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校受伤责任该谁担当?法官点评3宗案例

近日,记者从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前段时间刚开学时,深圳龙华新区、光明新区发生两起学生被绑架案,所幸两名孩子被警方成功解救回来,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正式批捕。

  同时,宝安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整理出3宗未成年人在校园发生意外伤害的案件,进行专业的点评、分析,为家长和学校支招,以防孩子遭遇伤害。

  案例一

  小学生在“献爱心活动”中摔伤

  ●事件回放:去年,深圳某小学一个班级在班级老师的倡议下,自发组织了一个“献爱心”活动小组。平时,这个活动小组就在校园里帮助一些困难学生,深得全校师生的好评。后来,活动小组通过策划,决定开展一次慰问老人活动,去街道5位孤寡老人家里帮助打扫卫生。由于此次“爱心活动”的实施时间在假期,并未向学校报备。结果,在其中一位老人家里擦洗窗户时,一名小学生唐唐突然从窗台上摔下来,导致左股骨骨折,共花去医疗费约4000元。事后,唐唐的父母将学校告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活动属于自发组织,学校对唐唐遭受的伤害在主观上不存在过失,所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唐唐只能自己承担后果。

  ●法官点评:学生在学校里受到伤害,而学校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则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此案中,虽然学生是在学校的倡议下,自发组织了“献爱心”活动小组,但发生伤害事故的这次活动并非在校内,又在假期,学校并未参与组织活动,也并不知晓活动小组发起的这次活动,故学校不负责任。

  ●法官建议:家长、学校要提高警惕,加强监管衔接,在校时,由学校负责监管;一旦脱离学校,家长就应当及时负起监管职责。从维护学生权益角度考虑,家长可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事故保险。

  案例二

  初中生踢球,左眼受伤成十级伤残

  ●事件回放:深圳某中学,某天午休时间,一群男学生在操场上踢足球,受害人小杨做守门员,另一学生小张在射门时,小杨虽然用手挡住了球,但余劲使球随后打在了小杨的左眼上,造成视网膜脱落,经鉴定,达到十级伤残。小杨将射门的同学小张告至法院,要求赔偿。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学生小张的行为并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侵权行为。驳回小杨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学校的体育活动很多,而足球运动本身就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中,他们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着,而正当危险,或者说合理风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

  ●法官建议:在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在所难免,学校和学生都应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手段,尽量避免或使伤害后果最小化。

案例三

  幼儿园内摔伤,园方脱不了干系

  ●事件回放:去年11月,深圳某幼儿园,一名幼儿在上学期间摔倒,左上额被划伤2.5CM,经治疗后留有疤痕。幼儿园认为,这纯属意外,归于幼儿自己行为不当摔倒所致,幼儿园不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幼儿的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万元。

  ●判决结果:经调取幼儿园的监控录像,发现这名幼儿是到茶水间接水喝时摔倒受伤,而当时的茶水间里挤满了孩子,老师不在茶水间里,只是站在门外。法院认为,幼儿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对此事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否尽到管理职责,故认定其应当对幼儿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双方最终调解结案,幼儿园向幼儿赔偿5000元。

  ●法官点评:儿童(10周岁以下)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很差,容易受到伤害,在法律上应给予特殊保护。针对儿童在幼儿园、早教中心等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伤害,我国侵权责任法将幼儿园、早教中心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作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标准;当其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时,即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案件中,幼儿园无法证明自己对幼儿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对幼儿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来源: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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