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游法》有人担心禁止强制购物催涨团费
备受社会关注的《旅游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旅游相关主管部门到业界引发一轮又一轮的解读和讨论。旅游者作为《旅游法》中的权利主体,究竟能得到哪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昨天,深圳市消委会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旅游法》很接地气,消费者有了这“金钟罩”权益将得到进一步保障。晶报记者 朱晓蕾 李海若 实习生 杜南星
旅游行业“潜规则”多
我市消委会去年共接到旅游领域投诉350宗,今年至今已接到投诉146宗。随着旅游成为重要生活方式和“大众消费”重要载体,从反映的主要问题来看,投诉不仅限于“游、宿、行、食、购、娱”六大硬消费,旅游保险、导游服务、附加服务等软消费也逐渐成为旅游维权的新焦点。
记者从市消委会了解到,“强迫购物”毫无疑问是投诉榜单首位。此外,有些旅行社和导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增减或变更旅游项目,利用“准星级”、“某星级酒店旗下的酒店”误导消费者,降低住宿、用餐标准,如今已成为旅游中越来越普遍的“行业潜规则”。
散客拼团、“黑车”、“黑导”等更是让消费者难辨真假,容易上当受骗。“出门旅游本来是一件开心的事儿,但往往旅行社却只想着从消费者兜里掏钱,挖了一个个陷阱诱导消费者往下跳,毫无信任可言,又怎么能玩得好?”罗湖区消委会主任杨剑昌表示:“旅游行业这些潜规则就要曝曝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监管,让不法企业没有生存的空间。”
赋予消费者
以合同任意解除权
据市消委会介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旅游法》的具体条文中大量参考和借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贯穿着对旅游者权益保护的理念。“最完善的法律制度,应该是最有利于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市消委会吴爱民告诉记者,在旅游法律关系中,首要任务应当是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他表示,《旅游法》这方面的亮点很多,其中多条条款详细规定了合同履行过程中解除合同的情形,这些条款中,除了第六十六条是关于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权利,其他都是关于经营者违约或者不可抗力发生后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规定,体现了对旅游者的保护。《旅游法》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吴爱民说:“这赋予了旅游者合同解除权,而且是任意解除权,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解除合同。”
吴爱民还进一步解释称,《旅游法》在赋予旅游者任意解除权的同时,并未同等地赋予经营者任意解除权,而是通过第六十五条规定了经营者可以解除合同的5种情形,可见这是单方面赋予旅游者的权利,也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倾斜。
“退一赔三”将替代
之前的“退一赔一”
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认为,《旅游法》还有很多创新点,比如首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吴爱民表示,旅游者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最多退一赔三,已经超过目前《消法》退一赔一的规定。随着旅行社借《旅游法》抬高报价后,一旦出现违规情况,消费者将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必然也给旅行社加大了违规违法成本。记者了解到,过去新马泰的价格在3000元左右,10月1日后,价格一路涨至6000元左右,如果一旦出现纠纷,按照《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获得退款的同时,可获得近两万元的赔偿。市民李先生说:“这样的法条比之前给力多了,出去旅游出现纠纷谁都不想,有这条款撑腰,旅行社多少能收敛许多。”
□众议
@期待的会到来_诚树:新《旅游法》真的能遏止住强制购物吗?现在导游都用软式强购了。就是说,导游们不会提着刀要求你购物,但是会直接了当对游客说这是她应得的,不买就是没素质什么的……
@John_W澤:个人觉得,如果不是做得太过分,偶尔去定点的购物点也是可以的,不买就是不买嘛,这样新法规出来,禁止强迫购物,倒是催高了出境游的价格了。
@南瓜街里的小猪猪:少了购物点的团费补贴,成本自然高了,不涨价难道会有旅行社贴钱让游客出去玩么?
@诸鸣杭州小黑:目前的首要工作不是检查,不是运动式检查,而是对《旅游法》的具体条款的实际执法要求给出明确标准,以解决业内的各种错误理解。按目前态势,旅行社都在整改,但很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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