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纳税人明年起按季缴地税
记者昨天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个体纳税人申报缴纳地方税费的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
市地税局有关通告称,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对我市范围内的个体纳税人,实施按季申报缴纳地方税费。具体情况是:自2014年1月1日(税款属期)起,我市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纳税人(含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报缴纳地方税费的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附征除外)。纳税人应当分月计算应纳税款,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及在申报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顺延。